惠药通专业医药采购平台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缔约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于辽宁沈阳铁西区办公总部缔结。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依据本协议公示于“惠药通医药电商平台 hytong.com”开放平台(以下简称“惠药通平台”)的各项规则所组成,协议附件及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规则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无意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第一条 相关定义及解释
1.1 惠药通:甲方及其旗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或相关关联公司统称为“惠药通”,本协议中提及的应由甲方或“惠药通”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由“惠药通”内部负责相应区域及业务范围的公司分别履行。本协议由甲方代表“惠药通”与乙方签署。
1.2 “惠药通医药电商平台 hytong.com”网站:指域名为hytong.com,所有者为“辽宁惠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用户可通过该网站发布、展示、查询、交流相关信息,达成交易意向,获得其他用户提供的服务等功能。如网站域名有调整,以惠药通另行通知为准执行。
1.3 惠药通平台:指运行于“惠药通医药电商平台 hytong.com”网站、惠药通相关的APP、惠药通相关微信小程序及惠药通其它线上渠道(移动应用服务平台)的“惠药通医药电商平台 hytong.com”开放平台,是“惠药通医药电商平台 hytong.com”开放平台上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流,第三方经营者开设店铺经营,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
1.4 “惠药通医药电商平台 hytong.com”平台用户:指所有在“惠药通医药电商平台 hytong.com”网站上注册成为“惠药通医药电商平台 hytong.com”注册会员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本协议中统称为“用户”,“客户”或“买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用户” “客户”或“买家”均指此含义。
1.5 商家注册及入驻:商家注册指欲成为“惠药通平台”第三方经营者的商家(本文或称“卖家”或 “乙方”),依据“惠药通平台”入驻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信息提交,经“惠药通”审核同意后,商家可以使用设定的惠药通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惠药通平台”,以开立店铺开展经营;商家入驻,亦称“店铺入驻”指第三方经营者完成商家注册,通过资质审核且满足本协议第四条店铺服务开通条件后成为“惠药通平台”第三方经营者的过程;本协议中的商家指本协议缔约方中的“乙方”。
1.6惠药通平台用户名:亦称“店铺用户名”,是指商家完成商家注册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惠药通平台”商家管理系统,使用“惠药通平台”店铺服务的登陆账户,每一个惠药通平台用户名对应一个店铺。商家应妥善保管店铺用户名及密码信息,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并对其店铺用户名下的一切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1.7店铺:商家在完成商家注册及商家入驻流程后,为进行合法经营,依据协议约定和惠药通平台规则由乙方申请,“惠药通”审核通过的具有独立且唯一性ID(英文IDentity的缩写,意为“身份标识号码”,此处指“商家ID”)、特定名称(可依据相关平台规则进行调整)的网络化虚拟商铺。乙方通过惠药通平台用户名可以实现对该店铺的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信息上传、修改、删除处理,交易跟踪、取消等。
1.8惠药通平台规则:,标示在“惠药通平台”之上的,与商家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家手册、商家后台公告、商家帮助中心等。商家知晓并同意,惠药通有权单方更新、调整惠药通平台规则,商家进一步知晓并同意,如不同意接受调整后的惠药通平台规则时,应终止本协议,停止在惠药通平台的店铺经营。
1.9商品:亦称 “产品”:指乙方生产、经销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双方约定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含产品附件、部件、随机文件资料、赠品、礼品、奖品、试用品和相关服务等。
1.10假货:指乙方提供的与官方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的产品,协议中也可称为“假冒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包括但不限以下产品:
1.10.1三无产品(包含但不限于无中文厂名、中文厂址、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标志、中文产品说明书、联系方式、商品名称);
1.10.2冒用他人包装、商标、知识产权等信息的产品;
1.10.3宣称材质或功能、规格参数等各产品属性与实际不符的产品;
1.10.4除消费者原因、不能享受品牌正常售后服务的产品。
1.11水货:指在国内(在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没有经过原生产厂家所指定的销售代理而进行销售的产品。
1.12 保证金:指商家根据本服务条款、服务协议及“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向“惠药通”缴纳的,在商家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违反服务协议或者“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或流程时,用于对买家(指通过“惠药通平台”购买商家商品的甲方其他用户,以下均称“买家”)进行赔付或对“惠药通”或买家支付违约金的资金。
1.13 平台使用费:商家使用“惠药通平台”各项服务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
1.14 技术服务费: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向“惠药通”缴纳的技术服务费用。
1.15 积分:对用户在惠药通平台购物、评价、晒单等情况下给予的优惠、折扣。
1.16 积分系统:惠药通按照商家设定的送积分规则向用户发放积分的服务系统。
1.17优惠权益工具:惠药通向商家提供的,可用于在商家店铺中享受优惠和折扣的系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惠药通优惠券及惠药通后续提供的其他类型的优惠权益。
1.18商家关联店铺:是指与商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店铺,包括但不限于:以关联人士名义创建的店铺;同一经营主体的店铺;不同经营主体但存在同一法人代表、投资关系等关系的店铺;或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出由同一实际控制人经营的店铺。
1.19关联方,本协议中亦称“关联公司”,对于一个非自然人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或其他实体)而言,指其通过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被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之同受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或人士;对于一个自然人而言,指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具体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该自然人或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实体。为本定义之目的,“控制”指在该实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的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或有权委派或指定该实体的多数管理层或多数董事、或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对该实体的运营具有实际决定权和控制权(包括通过VIE控制)。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乙方店铺经营方式
2.1 甲方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为乙方开通店铺服务后,乙方可使用“惠药通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服务信息,与愿意购买乙方商品的甲方其他用户进行在线交流,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通过“惠药通平台”购买其商品的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同时可参与“惠药通平台”相关活动及使用“惠药通平台”同意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
2.2 除上述服务内容外,乙方可使用本协议附件列明的其他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本协议附件约定或双方另行签署(含乙方同意相关有偿服务的电子协议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的文件约定为准。
2.3 乙方店铺经营方式:乙方作为销售者,其店铺内商品,均以乙方自身名义进行商品信息上传、展示、咨询答复、商品销售、发票开具、物流配送服务及售后服务提供等;乙方销售及服务出现争议、纠纷、国家机关机构调查时,由乙方以销售者身份处理。“惠药通”不参与乙方店铺的经营中,除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外,也不直接介入乙方与其他人间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条 入驻条件及证明文件提交
3.1 入驻条件:乙方申请成为“惠药通平台”入驻商家,在“惠药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须持续满足以下条件:
1) 乙方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身份信息应为商家自身情况的客观表现,具备签署、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格;
2) 乙方申请经营的商品来源合法,资质齐全、有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3) 商家提交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所使用的视频、图片、文字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4) 乙方同意本协议及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
5) 惠药通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及经营需要可能设定的其他条件。
3.2 证明文件提交
3.2.1 乙方须根据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及要求向甲方提交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文件、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质检报告、报关单、检验检疫证书、产品来源地证明等。在发生客户投诉、行政机关机构调查、诉讼解决等事项时,商家还应向惠药通提交加盖商家公章的纸质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3.2.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并保证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立即通知甲方并在系统中提交变更或更新后的证明文件,若因乙方提交虚假、过期文件或未及时更新或通知证明文件导致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惠药通(包括“惠药通”合作方、代理人或职员)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若上述文件变更或更新导致乙方不符合本协议所规定入驻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全部或部分限制乙方经营,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店铺服务开通及停止
4.1 对于乙方拟开展经营的本协议附件中所涉及的特定店铺,甲方在乙方提出开店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通服务,甲方将在服务正式开通前一个工作日以邮件方式或短信方式通知乙方,服务期以惠药通商家在线入驻系统显示为准。
1) 乙方已按照本协议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或者其他补充协议(若有)中确定的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保证金,并足额缴纳特定店铺相应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
2) 乙方已按照本协议及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提交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已通过甲方审核;
3) 乙方已注册成为惠药通平台用户且本协议已签署生效;
4.2 甲方为乙方开通服务后,乙方可利用惠药通平台用户名及自设密码登陆商家后台,根据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及流程向本协议附件中涉及的乙方特定店铺上传、发布商品信息,与用户交流达成交易,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偿服务等。
4.3 乙方店铺服务的停止:
4.3.1乙方需要停止店铺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400-606-0186),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停止该店铺的服务功能;为弥补甲方已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乙方同意甲方不退还该店铺未到期部分对应的平台使用费;
4.3.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该店铺的服务或单方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3.2.1乙方不满足入驻条件的;
4.3.2.2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的;
4.3.2.3乙方未完成承诺销售额的;
4.3.2.4乙方产品价格、规格等信息标示错误,导致行政处罚、争议和纠纷的;
4.3.2.5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标识不合格的,或者产品涉嫌走私、假冒伪劣、旧货、水货、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反惠药通平台规则的;
4.3.2.6乙方为假货进行宣传或经惠药通自查发现商家有售假行为的;
4.3.2.7未经甲方事先审核产品类目、品牌,而上传某类目、品牌商品的;
4.3.2.8乙方连续30(三十)日或累计45(四十五)日未正常经营店铺的;
4.3.2.9乙方对用户进行恶意骚扰或者泄露用户隐私、个人信息的;
4.3.2.10 应行政机关要求暂停服务的;
4.3.2.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或惠药通平台规则的,或者其他甲方认为侵犯惠药通或消费者权益的。
4.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店铺经营,或者乙方因为出现4.3.2情形被甲方停止店铺服务的,乙方已缴纳的本协议附件所涉及特定店铺的平台使用费未到期部分,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该金额不足以冲抵乙方应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时,乙方应另行支付差额。
第五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5.1 “惠药通”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相应技术支持服务,在现有技术可实现的基础上维护“惠药通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对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不断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该更新升级可能影响乙方店铺的全部或部分店铺功能,给乙方导致不便,乙方对此予以完全理解和接受,惠药通对该更新升级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惠药通”对乙方在使用“惠药通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积极予以回复,可依乙方需求对其使用“惠药通平台”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
5.3 乙方同意“惠药通”根据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及乙方申请经营的经营类目,核实及调整乙方在“惠药通平台”经营的具体商品的种类、数量和类目范围。
5.4 乙方同意“惠药通”或“惠药通”单方聘请第三方公司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核,保证向惠药通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5 质量控制:
5.5.1 为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要求,乙方有义务对其在“惠药通平台”销售的每款商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惠药通”发布的各品类商品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且不仅限于商品法律法规符合性,商品安全性,商品功能材质与描述符合性,商品标识标示,商品外观,商品包装等),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售后三包服务(包修、包换、包退)。“惠药通”有权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不定期商品抽检,或要求乙方对“惠药通”指定商品提供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质检机构报告证明文件。
5.5.2如果乙方所销售商品抽检不合格,所售商品存在旧货翻新货等不符合行业规则的情形,或无法向“惠药通”提供相关商品及批次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惠药通”有权根据所公示的商家规则,规范及标准,并且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乙方进行处罚及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乙方必须配合限期整改及根据“惠药通”的要求进行指定商品的第三方检测,并完全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5.5.3如果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惠药通”产生损失(包括且不仅限于经济或声誉上的损失),“惠药通”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5.6 乙方应对店铺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店铺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惠药通规则的信息予以立即删除。否则对乙方前述不当行为,“惠药通”有权追究其违约、侵权责任并/或解除本协议
5.7 “惠药通”有权将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确定的乙方违法违规事件,或乙方已确认的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事项,或惠药通依据本协议及平台规则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在“惠药通平台”上予以公示;乙方多次违规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规情形的,“惠药通”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店铺运营、扣除保证金直至终止本协议等措施,上述措施不足以补偿惠药通损失的,“惠药通”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5.8 如乙方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惠药通平台”要求,经限期整改调整后,仍无法满足平台运营条件的,“惠药通”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5.9 “惠药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惠药通平台”入驻商家经营情况组织相应的促销活动,乙方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商品情况积极予以支持。一旦乙方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等)确认选择参与上述促销活动的,乙方不得中途退出促销活动,或采取商品下架、恶意抬高售价等影响店铺正常运营或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变相退出促销活动。
5.10 “惠药通”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乙方商品、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信息,以便于客户直接向“惠药通平台”客服中心进行咨询时予以回复,对于“惠药通”无法回答或属乙方掌握的情况,“惠药通”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或给出相应方案,对乙方未及时解决的客户咨询及投诉,“惠药通”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1如因乙方销售的商品、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而引发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乙方经营行为的受侵害者等)对“惠药通”或“惠药通平台”的投诉、诉讼以及引发的国家监管部门调查的,由乙方处理,惠药通有权将乙方的主体身份资料、注册资料、联系方式、纳税有关的信息及交易信息等资料提供给投诉方或其它相关部门,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而给“惠药通”或“惠药通平台”造成损失的,“惠药通”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惠药通”及“惠药通平台”的全部损失,惠药通有权从商家的保证金、结算货款中直接扣除。
5.12 惠药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有关制止假冒或侵权行为的规则及流程,并依据规则流程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商家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秩序。
5.13 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惠药通没有义务对所有乙方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5.13.1第三方通知惠药通,认为某个具体商家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5.13.2商家或第三方向惠药通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5.13.3“惠药通”发现某个具体商家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惠药通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惠药通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对商家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停止对该商家提供服务。
5.14 乙方同意并自愿遵守“惠药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平台运营情况,对公示于“惠药通平台”的规则、流程、收费标准等进行更新、调整,并自愿遵守更新、调整后的内容。
5.15 乙方同意“惠药通”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甲方相关关联公司,但须提前5日通知乙方。
5.16 乙方应向惠药通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费用支付的,则惠药通有权通知通联支付或其他结算机构冻结商家惠药通账户,并有权通知通联支付或其他结算机构自商家惠药通账户中扣除,如未结算款项不足抵扣的,则惠药通有权自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待向乙方结算的任意一笔款项或乙方交纳的任意一笔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惠药通”的损失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弥补,则惠药通有权单方终止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服务,且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5.17 商家知悉并同意:商家在平台运营的相关系统需与惠药通电子面单系统或与入驻惠药通开放物流平台的快递公司系统进行对接,用于处理订单配送等事宜,以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商家承担。
5.18如乙方在甲方平台提供的产品引起任何投诉、举报、舆情事件、行政机关的处罚或诉讼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处理,提供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所需的全部资料信息,如因上述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予以赔偿,并应自担费用采取下列措施,以保障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1)及时响应:甲方发现危机舆情事件告知乙方后,乙方需在【2】小时内给予基本反馈,【12】小时内查明事件实际情况,【24】小时内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并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
(2)积极澄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危机舆情事件,如甲方认为需对外界做出说明的,乙方需与甲方协商后在指 定时间、渠道内向公众进行书面事实澄清;
(3)统一口径:如乙方发现涉及所供产品或与甲方相关的危机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处理。涉及甲方利益的,乙方相关言论、新闻稿件、网站信息及其他资料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4)甲方可根据舆情风险,下架、删除商品链接。
5.19 乙方应识别并评估潜在的紧急情况,制定紧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并就潜在的紧急情况向甲方汇报处理预案, 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甲方造成的损害。紧急情况包括人为暴力破坏或非暴力妨碍行为等一切可能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情况。
第六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6.1 保证对获得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的惠药通平台用户名(店铺用户名)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并对利用该用户名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6.2 乙方应保证入驻时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6.3 保证其有权利订立本协议,其代理人已获得充分授权,并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乙方保证对其雇员、本协议约定的联系人及其他乙方委派的履行本协议的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4 保证遵守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约定和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及流程,在使用“惠药通平台”相关服务时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及规则和流程使用,不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6.5 保证对在“惠药通平台”经营的商品拥有合法销售权,商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并对其商品质量及商品合法性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6 保证履行“如实描述”义务,保证在“惠药通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符合惠药通平台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实际出售的商品一致,不含任何夸大或虚假内容。保证其提供给惠药通或上传至惠药通平台的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资料中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及人物人身权享有合法权利或已获得合法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对商品信息描述的准确、相符及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有效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独立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若发布的上述信息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在“惠药通平台”予以更新。若因信息未及时变更引起法律后果的,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6.7 保证按照“惠药通平台”审核通过的商品类目和品牌经营,未经“惠药通”确认,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商品类目和品牌。保证按照惠药通平台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商品价格、售卖限制、库存数量、商品说明及其他商品信息,并对上述设置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同时保证在经营过程中,按照“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使用客服IM工具,积极回复“惠药通”用户的咨询,并保证在用户提交订单后按要求发货。
6.8 保证向购买其商品的用户开具合法合规发票,并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费。如因乙方发票开具错误、未开具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问题引起的纠纷,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惠药通”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9 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身售后服务承诺及附件自主售后的相关要求,提供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同时保证按照本协议附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及相关售后服务义务。
6.10 保证在使用“惠药通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在交易中采取欺诈及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6.11 保证不将从“惠药通平台”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保证未经“惠药通”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惠药通平台”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惠药通”其他用户展示于“惠药通平台”的信息等。
6.12同意授予“惠药通”在全球范围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惠药通”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乙方提供给“惠药通”或公示于“惠药通平台”网络店铺的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资料及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资料及各类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6.13 乙方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抢先申请或注册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等)信息,如果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承诺该违约注册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承诺无偿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甲方,承诺配合签署转让文件并承担转让费用、办理管理权转移。乙方此等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
为明确含义,抢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知悉的甲方尚未申请注册的信息;
2)甲方已申请区分表某类商品服务上的商标注册,但未在区分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的信息;
3)甲方已申请一种知识产权,但尚未在其他种类知识产权权利上申请的信息;
4)甲方已在一国申请,尚未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的信息;
5)以上信息包括抢注相同的信息,也包括抢注近似的信息。
乙方保证不得对任何甲方系统或平台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不得开发与甲方系统或平台有关的衍生产品、作品、服务、插件、外挂、兼容、互联等。非经甲方或甲方授权开发并正式发布的任何由甲方系统衍生的软件均属非法软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纠纷与甲方无关,违反本条款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
6.14 乙方不得在“惠药通平台”发布或在商品本身及产品包装粘贴、夹带任何吸引“惠药通”用户到其他平台或乙方自身网络销售平台或渠道进行交易的信息,也不得在配送包裹中夹带此类吸引“惠药通”用户的信息,由此产生纠纷或造成惠药通及惠药通用户损失的,乙方需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6.15 乙方不得隐瞒任何可能对“惠药通平台”产生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现设计缺陷、质量瑕疵、权利纠纷、重大违约、上传资料包含病毒木马等,若乙方发生此类影响惠药通平台商誉、正常经营、安全的事项而乙方未及时通知惠药通的,“惠药通”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侵权责任。
6.16 未经甲方另行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乙方聘请第三方代运营公司代表乙方运营店铺的,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的一切行为均视同为乙方亲自实施,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乙方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单独解决,不得影响到“惠药通”及“惠药通”其他用户的权利。
6.17 乙方同意自店铺开店之日起,惠药通有权根据商品情况将其惠药通店铺商品同步至惠药通关联公司的平台进行展示、销售,因在相关平台展示、销售商品所产生的争议由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6.18 乙方(即商家)承诺尽最大努力保证用户/消费者的个人及企业的信息安全,并依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集、处理和使用所获得的个人及企业信息。商家同意并保证,商家在使用惠药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或使用的个人信息仅为满足为用户/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所必须,且均已经过该个人及企业信息所有者明确授权,并严格依据向用户/消费者所公示的隐私政策或个人及企业信息处理规则予以处理,不存在过度收集、使用或未经授权的转移个人及企业信息等情况;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商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用户/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商家不得向用户/消费者发送任何性质的推荐、推广等商业性信息。商家同意并遵守惠药通网站实时公示的《惠药通专业医药电商平台隐私政策》并依据《惠药通专业医药电商平台隐私政策》的规定以及惠药通的要求合法合规的处理其所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商家违反本条约定义务的,惠药通有权随时终止与商家的合作协议,并要求商家承担惠药通及其关联公司或惠药通用户/消费者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惠药通并有权依据其它协议约定、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权利继续追究商家相应责任。
6.19 乙方及其代表不得做出任何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且可能给惠药通带来重大损害(包括商誉的损害),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商品立即下架、暂停向乙方提供服务、暂时关闭乙方后台管理账户、通知通联支付或结算机构冻结商家惠药通企业账户、终止合作等措施,且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本条之目的,“代表”指乙方的关联方、乙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及雇员、乙方及其关联方聘用的外部顾问或代理。
第七条 费用及结算
7.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店铺经营类目及费率信息表》或补充协议(若有)中确定的标准向惠药通支付下述费用:
7.1.1 平台使用费
1) 平台使用费按乙方店铺相应服务期期间缴纳;
2) 乙方店铺续展的,乙方应在续展期开始日前缴纳续展期间平台使用费。
3)续签商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 】月【 】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若商家在【 】月【 】日前未完成续签操作,则视为商家自动放弃续签,平台将终止与其合作;新签商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7.1.2 技术服务费
1) 乙方通过“惠药通平台”完成的每一单交易应按照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向“惠药通”支付技术服务费;
2) 乙方在本协议附件中所涉及店铺申请经营的商品类目及对应的技术服务费率见《店铺经营类目及费率信息表》及相关补充协议(若有);
3) 乙方在“惠药通平台”的交易及交易额以“惠药通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乙方经营的类目以本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若有)约定为准,乙方经营的商品品牌以“惠药通”审核通过的为准;
4) 技术服务费由“惠药通”通过系统自买家交付的货款中扣除。
7.1.3 积分服务费用
1) 乙方同意按照“惠药通”公示链接( https://)中显示的标准及后续更新的标准向“惠药通”支付积分服务费用。
2) 在下述情况下,“惠药通”通过积分系统向乙方提供相应服务,按乙方在商家后台中设置的比例向用户发放积分。
A.用户在店铺购物、评价晒单完成时获得积分的;
B.乙方选择用户在完成店铺签到、收藏、转发或其他操作后获得积分的。
3) 乙方同意并自愿遵守惠药通根据平台运营情况所调整的用户获得积分的情形、条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具体内容以惠药通平台规则为准。
4)乙方在“惠药通平台”向用户发放的积分数量及积分兑换比例以“惠药通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5)积分服务费用由“惠药通”依据发放数量及兑换比例计算,并通过系统自买家交付的货款中扣除。
7.1.4 服务费发票:上述服务提供完成后,乙方可通过惠药通商家后台系统申请开票,“惠药通”收到信息后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服务费发票。
7.1.5优惠权益工具
7.1.5.1商家同意使用优惠权益工具在用户支付商家订单时使用,并自愿遵守惠药通针对上述优惠权益工具使用而设定的相关规则。
7.1.5.2商家同意用户有权选择任意一种或多种优惠权益工具,以在商家店铺中享受折扣优惠,用户可按优惠后金额支付订单款项。
7.1.6其他费用:本协议附件或甲乙双方补充协议(若有)约定的乙方应向“惠药通”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收取。有关其他费用的开票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惠药通规则为准。
7.2 甲乙双方按照下述约定对乙方在“惠药通平台”完成交易的货款进行结算:
7.2.1 乙方同意:“惠药通”将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下简称“付款机构”)提供货款结算等服务,商家应按要求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署可能存在的相关协议,办理开通手续。
7.2.2 结算方式:“惠药通”系统在每个自然日对已完成订单相应款项自动生成结算单,付款机构在获得满足结算条件及商户结算请求指令时,将货款支付至乙方惠药通企业账户,并从商家惠药通企业账户中扣除技术服务费、积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7.2.3 如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支付指令时间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工作日完成支付。具体结算规则以“惠药通”平台公示规则为准。
7.2.4 乙方须向“惠药通”提供其在“惠药通”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结算账户以便“惠药通”完成货款结算,若乙方账户信息变更,应提前3天通知“惠药通”,否则,因乙方变更账户造成货款支付失败、迟延或错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3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开展的业务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7.4 商家“惠药通企业账户”授权及相关条款(惠药通企业账户服务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若有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惠药通平台公布为准):
7.4.1商家已开通惠药通企业账户的,商家授权上海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支付”)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惠药通”相关指令对商家相关惠药通企业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划扣或止付。如商家店铺或商家关联方/商家关联店铺产生应支付费用项,如需向“惠药通”支付的款项(如服务费、推广费等)、追回款、违约金、乙方给惠药通及/或“惠药通平台”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行政机关处罚)等,“惠药通”可要求通联支付直接止付相应惠药通企业账户余额以备划扣前述款项。 如惠药通企业账户内余额大于其需交纳的费用金额,则乙方惠药通企业账户余额内的相应金额将自动抵扣。如惠药通企业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则乙方惠药通企业账户内全部余额将被止付,直至乙方企业余额已完成抵扣其应支付的全部款项。
7.4.2 针对手工录入的乙方或商家关联方/商家关联店铺需缴纳的违约金、追回款、行政罚款、促销推广服务费、乙方给“惠药通”或“惠药通平台”造成的损失等,乙方应自收费单生成之日起应在系统提示的时间内在商家管理后台中完成确认,如乙方有异议的应在系统提示的时间内提出,双方结合相应情况予以判断处理,如逾期未确认亦未提出异议的,将视为乙方无异议并进行自动确认。收费单在商家管理后台确认后将直接推送至乙方企业进行相应止付和支付。
7.4.3追回款是指针对乙方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惠药通”因取消乙方因此而获得的全部利益而要求其返还的款项。
7.4.4 针对本条款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类型,如出现需向商家退款的情形,则针对已开通惠药通企业账户的商家,“惠药通”将根据实际情况,退款到商家公司账户或惠药通企业账户。
7.4.5若“惠药通”发现或认为商家涉嫌违法违规或违反“惠药通平台”规则的,或“惠药通”接到法院、公安等国家机关通知的,商家授权“惠药通”向通联支付发送相关指令,由通联支付对商家惠药通企业账户采取冻结、划扣等措施。
7.5保证金:商家同意向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服务协议、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及遵守“惠药通平台”各项规则的保证,同意在商家违反上述服务协议、义务或“惠药通平台”规则时,“惠药通”有权根据相关约定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买家的赔偿。
7.5.1保证金额度
7.5.1.1商家应根据惠药通平台相关招商规则及自身申请经营的类目情况,按服务协议第7.1条“惠药通”公示链接中显示的须缴纳的保证金额度,于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支付至“惠药通”指定账户。
7.5.1.2商家同意缴纳的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算任何利息。同时,“惠药通”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类目的变化、商品实际销售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情形调整商家交付的保证金额度,商家应在“惠药通”通知后5日内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否则,“惠药通”有权暂停向商家提供服务或提前终止服务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5.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7.5.2.1在下述情形下,“惠药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惠药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后,将通知商家补足,商家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内按“惠药通”要求补足相应保证金。商家未按要求补足相应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商家同意“惠药通”通知通联支付自商家惠药通企业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
1) 商家违反服务协议或本条款项下的任何保证、承诺或义务的;
2) 商家之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
3) 商家在“惠药通平台”发布商品、达成交易、履行交易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惠药通平台”任何规则或违反其对客户的承诺,或被客户投诉、索赔时,“惠药通”根据自身的判断对客户进行赔付的;
4) 商家违反服务协议、商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其他协议或“惠药通平台”任何规则,给甲方或“惠药通”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的;
5) 服务协议及惠药通平台管理规则中约定的其它可扣除保证金的情形出现的。
7.5.2.2“惠药通”如使用保证金进行任何抵扣或赔付,将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站内信等)通知商家,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抵扣和/或赔付原因及抵扣和/或赔付金额。
7.5.2.3若商家保证金不足时,“惠药通”没有使用自有资金为商家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或其他任何款项的义务,但若“惠药通”进行了该等支付,则“惠药通”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1) 要求商家赔付“惠药通”损失,且在指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
2)从商家的销售货款中直接划扣,以补偿“惠药通”所遭受的损失;如“惠药通”的损失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弥补,则“惠药通”有权单方终止向商家提供的一切服务,且有权继续向商家追偿。
7.5.3保证金的退还:服务协议终止且服务协议所约定的特定店铺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赔已处理完毕、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且商家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终止店铺运营的公示后,商家可向“惠药通”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惠药通”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惠药通平台另有约定、公示或通知的除外),扣除依据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等应扣除的部分后,将保证金余额退还商家,如商家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应由商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惠药通”将不予退还商家保证金,并保留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 保密
8.1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关联公司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
8.2 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等,在本协议终止后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8.3 在本协议终止5年内,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8.4 任何一方均应告知并督促其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必须获知本协议内容及因合作而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雇员、代理人、顾问等遵守保密条款,并对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失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在“惠药通平台”发布错误、虚假、违法及不良信息或进行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给甲方及/或“惠药通平台”造成任何损失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补偿、行政机关处罚、差旅费、商誉等),乙方应予赔偿。
9.2 乙方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将甲方用户吸引到甲方平台以外的平台或场所进行交易或绕开甲方指定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以及非法获取“惠药通”系统数据、利用“惠药通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保留向乙方继续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9.3 乙方承诺不在甲方平台销售假冒商品、水货、旧货、不合格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反惠药通平台规则的商品、服务等。否则如销售假冒商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或该店铺全部累计销售额10倍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如违反上述其他约定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或全部保证金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鉴于诚信经营、正品行货事关国家、社会及消费者利益、惠药通的品牌形象,商家明确知悉上述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商誉损失等)。在任何情况下,商家均同意按照本条款约定全额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客户的赔偿、补偿、行政部门的处罚、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上述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甲方依本协议及附件和/或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9.4 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及惠药通平台规则的情形时,甲方除有权按照本条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按照“惠药通平台”相关管理规则采取商品立即下架、暂停向乙方提供服务、暂时关闭乙方后台管理账户、通知通联支付或其他第三方结算机构冻结商家惠药通企业账户、终止合作等措施。如商家、商家关联方或商家关联店铺销售假冒商品,惠药通有权将商家加入合作黑名单清退。同时,惠药通对于商家存于惠药通库房的假冒商品库存有权予以销毁。
9.5本条中涉及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乙方应在5日内向惠药通支付若商家逾期不予缴纳,惠药通有权从商家及其关联公司待结算的任意一笔款项或商家及其关联公司交纳的任意一笔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有限责任及免责
10.1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惠药通”均不对由于电力、罢工(含内部罢工或劳工骚乱)、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10.2 鉴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所具有之特殊性质,惠药通的免责事由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惠药通不能履行本服务协议下义务;(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5)其他非惠药通过错造成的情形。
10.3 本协议项下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惠药通”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10.4 使用“惠药通平台”服务下载或者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乙方的独立判断,并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10.5 法律地位声明:“惠药通”为向乙方及“惠药通”其他用户进行网上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的平台服务提供商,并非乙方与通过“惠药通平台”购买乙方商品的“惠药通”其他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惠药通”不对乙方及参与交易的“惠药通”其他用户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因乙方与参与交易的“惠药通”其他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起诉、举报及税赋等,均由参与交易的双方解决,与“惠药通”及/或“惠药通平台”无关。但,乙方怠于履行义务时,“惠药通”有权介入乙方与“惠药通”其他用户间的争议,依据一般人的认知程度对该争议进行判断和处置,乙方应当予以执行。
10.6 不可抗力处理:如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均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可抗力持续达到三十日的,任一方有权经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的,双方均不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及有效期
11.1 本协议仅对附件特定店铺开展的相关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对甲乙双方开展的同等或类似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甲乙双方同时开展同等或类似业务,双方应依据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印章(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到期日止。若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日前既已开展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业务,则本协议对已开展的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11.3本协议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或相关补充协议(若有)中约定的店铺服务期届满前一个月,如乙方愿意在店铺服务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惠药通”提供的服务经营对应店铺的,应在服务期届满时提前30日向“惠药通”提出相应续展服务期的申请并按约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平台使用费,且经“惠药通”审核通过后进入新的服务期,本协议随之自动续期,有效期与续展的店铺服务期一致。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展次数以三次为限,之后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若乙方欲在服务期届满时终止店铺服务的,乙方应在店铺服务期届满前的30日内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将持续公示有关终止店铺运营的信息,服务期届满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12.1 本协议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店铺经营类目及费率信息表》或相关补充协议(若有)中约定的费用,甲方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乙方经营情况及市场情况提前5日通知乙方进行变更,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若乙方不同意变更的,应于甲方发出变更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终止。
12.2 本协议其他条款变更或增加新的条款的,均须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13.1 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自然终止:
1) 本协议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或相关补充协议(若有)中确认的服务期届满,而甲乙双方未在服务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新的服务期续展的;
2) 双方签署新协议替代本协议的;
3) 乙方店铺服务停止或被停止持续时间达到一个月的。
13.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惠药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须提前15天以邮寄、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等书面形式通知商家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据本协议终止合作的,须向惠药通提出停止店铺经营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商家店铺将立即进入“终止经营提前公示”状态(终止经营提前公示,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家店铺首页显示该店铺即将终止经营的公告信息),公示结束时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签署后,为使乙方顺利开展经营,甲方已提供人力、物力、技术支持和服务,如因前述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同意甲方不退还已缴纳的平台使用费,未缴纳的,乙方同意足额缴纳。
13.3 协议终止后后续事项的处理
13.3.1本协议终止,仅仅是指双方不再依据本协议约定开展新的合作,但并不影响结算条款、保密条款、责任承担条款、声明与保证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的法律效力,相关权利义务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并切实履行。
13.3.2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甲方将关闭乙方“惠药通平台用户名”账户权限,并对乙方商品全部下架,乙方将无法再通过该账户对店铺进行任何形式的操作,同时“惠药通”无义务在“惠药通医药电商平台 hytong.com”网站继续显示任何乙方商品信息。
13.3.3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保留乙方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记录等数据,但甲方没有为乙方保留这些数据的义务,亦不承担在协议终止后向乙方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未阅读或未发送的信息的义务,也不就协议终止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3.4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进行退场清算,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对账及在途货物的处理。在途货物指双方合作终止前,客户已购买但尚未交付的商品,对于此类商品,乙方仍应按照合作终止前的流程交付并结算。
13.3.5本协议终止,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协议应向客户承担的售后服务及产品保证责任,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附件关于售后服务的相关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及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如在甲乙双方合作终止后,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而导致“惠药通”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仍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3.6本协议终止后,如发生“惠药通”收到有关乙方的投诉、举报、起诉等情形的,乙方需积极配合“惠药通”处理,如因此导致“惠药通”损失的,乙方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
14.1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惠药通向商家发送书面通知的,按照商家向“惠药通平台”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惠药通平台”发布公告、向商家发送电子邮件、惠药通站内信、系统信息、联系人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商家应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真实、准确、有效,如信息变更应立即在惠药通平台系统更新,若商家未及时更新的,向原地址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4.2 法律文书送达
14.2.1对于商家基于本合同而与惠药通或第三方发生的民事纠纷,商家同意以“惠药通平台”上显示的其联系方式作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的合法送达地址。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上述合法送达地址向商家送达诉讼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
14.2.2商家同意法院、仲裁机构或惠药通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文件,法院、仲裁机构或惠药通采取多种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文件,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4.2.3商家应保证14.1条约定的联系信息,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院、仲裁机构或惠药通送达的法律文书、文件未能被商家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院、仲裁机构或惠药通采取邮件、短信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电子送达法律文书、文件的,信息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14.2.4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商家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5.1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变更、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6.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6.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6.3 本协议是缔约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中提及合作事项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任何先前的关于该合作事项的协议和沟通(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16.4 本协议文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简体汉字版本为准。
16.5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 如双方使用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公司提供的电子签章方式签署电子合同,则双方均可下载保存,电子合同文档不可被篡改,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附件清单
本协议附件清单如下:
附件一:《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条款》
附件二:《乙方信息确认表》
附件三:《店铺经营类目及费率信息表》
附件四:《承诺函》
附件五:《惠药通商城合作伙伴诚信经营承诺书》
附件一:
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为《惠药通专业医药采购平台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服务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家开立本协议附件所涉及的特定店铺受本服务条款约束。本服务条款中的“商家”与“惠药通”的含义与服务协议中相同。
本服务条款由条款正文及公示于“惠药通平台”的各项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的规则组成,前述规则与条款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共同组成本服务条款的完整内容。
本服务条款正文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指商家根据与“惠药通”签署的服务协议及“惠药通平台”公示的相关规则,利用“惠药通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或服务信息、出售商品时,应履行的各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如实陈述”、“7天无理由退换货”、“三包”、“召回”等服务。“惠药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及行业惯例等,在“惠药通平台”公示新增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内容或对原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内容等进行修订。
1.2 先行赔付:指买家以投诉、举报、起诉等形式主张商家有侵犯消费者权益或其他违反对买家承诺的行为时,“惠药通”有权根据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和“惠药通平台”公示的各项规则及买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普通人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判断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赔付义务,若是,则“惠药通”有权直接从商家缴纳的保证金及通知通联支付自商家惠药通企业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赔付给买家。
1.3 自主售后:指商家利用“惠药通平台”提供的售后服务系统,在买家提出售后服务要求时,根据“三包”规定、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及自身售后服务承诺向买家履行商品维修、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义务,“惠药通”有权对商家的自主售后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按照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及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对商家的违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1.4 延迟发货:是指商家未在约定时间内给消费者发送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商家过失导致的标错类事件涉及的商品除外)。本条不适用于商家使用惠药通供应链管理服务的商品。有关延迟发货的具体判定标准以惠药通平台规则为准。
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内容
2.1 商家承诺按照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及“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商家保证履行“如实陈述”义务。“如实陈述”指商家应对上传并发布于“惠药通平台”的信息如实进行陈述,并对其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商家如实陈述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1) 商家保证其有合法的权利发布商品信息并销售商品,且其发布商品信息和销售商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2) 商家保证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一致,其对规格、材质、数量、颜色、外观、功能主治、质量状况等的描述与商品实际情况一致,其对价格的陈述符合价格法规及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的要求;
3) 商家保证发布商品信息所用的图片均是来自商品本身的实拍图片,展示商品外观、形状、颜色等外观性能的图片不含有夸大或虚假的内容。文字介绍及其他素材等均为自身设计或合法取得,对图片、文字及其他素材等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权益、及其他的合法权利;
4) 商家保证按照“惠药通平台”规则的要求填写及上传商品的相关信息,且保证这些信息可完整被买家通过商品详情页直接查看,而无需通过链接或跳转等方式脱离惠药通平台查看;
5) 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使用惠药通IM客服工具与买家进行交流或通过其他途径与买家沟通时,对商品本身信息、配送费、发货情况、赠品等向买家描述的内容也属于“如实陈述”的范围,商家应保证上述描述与实际情况相符;
如买家投诉商家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的,商家应向“惠药通”提交其履行如实陈述义务的证据,如商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买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商家违反了如实陈述义务的,“惠药通”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对相关证据材料做出判断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2.3 商家保证履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义务。“7天无理由退换货”指买家通过“惠药通平台”购买商家的商品后,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商品完好的,商家承诺为买家退换货。“7天无理由退换货”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1) 商品是否履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及如何判定“完好”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惠药通平台”公示的《惠药通专业医药电商平台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惠药通平台”公示的《惠药通专业医药电商平台售后服务管理规则》不一致的,以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为准执行;
2) 买家向“惠药通”提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申请后,“惠药通”会将相应的申请提交商家,商家应按照惠药通平台规则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3) 若买家申请退换货,商家予以驳回,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义务,而买家向“惠药通”发起投诉时,“惠药通”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对买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判断,商家应自愿遵守“惠药通”做出的决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4 商家保证履行“正品保证”义务。正品保证指商家保证在“惠药通平台”销售的商品均经过合法授权,拥有合法的来源渠道,商品质量合格,且在买家购买商品时向买家开具合法发票。如买家投诉商家未履行“正品保证”义务的,商家应积极与买家沟通解决,如商家未能与买家达成一致,妥善解决买家投诉的,“惠药通”有权以普通人身份根据商家及买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作出判断及处理决定,商家同意按照“惠药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2.5 商家保证履行“自主售后”义务。商家保证按照惠药通平台相关自主售后规定,利用“惠药通平台”提供的自主售后服务平台为买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若买家对商家提供的自主售后服务提出投诉或商家未按照惠药通平台相关自主售后规定履行相应售后义务的,“惠药通”有权根据协议、本服务条款及相关自主售后服务规则的要求,追究商家违约责任。商家的自主售后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1) 商家应按照“惠药通平台”自主售后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买家提出的售后服务申请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 商家在提供自主售后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规定的标准及规范,对买家提供满意的服务,积极提升客户满意度;
3) 商家在提供自主售后服务过程中,应接受“惠药通”的监督和检查,对“惠药通”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提升服务质量的措施等应积极予以实施;
4) 商家提供售后服务的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若商家对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做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承诺,商家应保证予以履行。
服务协议终止或商家存在利用自主售后实施违规行为的,惠药通有权关闭商家的自主售后权限,转由惠药通处理商家店铺的售后服务单,商家应接受惠药通的审核标准,按照惠药通的审核结果承担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惠药通有权根据相关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
2.6 商家保证“遵守承诺”。遵守承诺指商家应保证履行其在“惠药通平台”商品详情页、活动页或在与买家交流过程中做出的保证、承诺等义务,若商家违反其做出的承诺导致买家投诉的,商家应负责解决,若商家未能妥善解决的,“惠药通”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判断相关证据材料并做出决定,商家应对“惠药通”做出的决定予以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7 商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与惠药通协议约定和惠药通平台规则要求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2.8 商家保证按照惠药通平台规则或其向消费者承诺的时间履行发货义务。
2.8.1双方交易达成后如消费者投诉商家延迟发货成立,则惠药通除依据惠药通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在线支付订单及货到付款订单,商家未按照惠药通平台规则发货并给惠药通造成损失的,商家须按照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 30%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商家未按时发货的,商家须在消费者发起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传可查询到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的快递单号,若超时,则消费者有权取消订单。在线付款订单,商品无货的,商家须在48小时内完成线上退款的操作。
2.8.2特殊说明
2.8.2.1延迟发货的在线支付订单以惠药通系统记录的消费者付款成功的时间为准,货到付款订单以消费者成功提交订单的时间为准。如后期因少件丢件等原因补发,仍按照延迟发货的订单计算;
2.8.2.2特殊时期(如平台大型活动、国家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等)订单的发货时效要求以特定时期平台公告或通知为准处理。
第三条 条款的变更及修改
3.1 “惠药通”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以及提升客户体验、提高商家商品销量及市场影响力等需求,不时制定、修改本服务条款及/或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的规则,并以“惠药通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不再向商家另行通知。
3.2 变更后的服务条款或相关规则,一经在“惠药通平台”公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商家对服务条款或相关规则有异议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惠药通”提供的服务,如商家继续使用“惠药通”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上传商品信息、接受订单或对所发布信息进行更新等活动,均视为商家同意接受变更后的服务条款或规则。
第四条 违约处理
4.1 商家违反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或“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约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导致买家投诉的,商家应积极予以处理,若商家未能妥善处理导致投诉扩大或未按上述约定的要求处理的,“惠药通”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对买家及商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若判定属于商家未正确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的,“惠药通”有权要求商家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惠药通”亦有权先行赔付。
4.2 “惠药通”先行赔付的,商家应按照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或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的要求补足相应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商家未予以补足的,“惠药通”有权通知通联支付或其他支付机构自商家惠药通企业账户中予以扣除,若不足以补偿“惠药通”损失时,惠药通保留继续向商家追偿相关损失的权利。
4.3 服务协议及惠药通平台规则对商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
第五条 有限责任
5.1 商家为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的责任主体,无论何时或任何原因,“惠药通”都不应成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或销售者责任的主体,若因某种情况,导致“惠药通”承担了此类责任,商家应竭力使“惠药通”免责并承担“惠药通”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5.2 商家同意“惠药通”并非司法机关,亦非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惠药通”对于商家及买家之间纠纷的处理完全是基于相关法规的规定、协议的约定及买卖双方的意愿,“惠药通”仅能以普通非专业人士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对买家和商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别和认定,“惠药通”对据此作出的交易纠纷处理结果及保证金赔付决定等无法保证完全正确,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商家应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独立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若“惠药通”根据商家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的决定或处理结果被有关司法机关予以否定的,商家应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若“惠药通”据以做出判断的买家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相关国家机关否定的,商家应独立向买家追索损失。
第六条 其他
6.1 如商家违反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或“惠药通”平台相关规则而“惠药通”放弃向商家主张权利的,不视为“惠药通”放弃了商家以后发生的同样或类似违约行为时“惠药通”向其主张权利的权利,即某一次未行使权利仅可被认为是针对该次商家违约行为放弃权利,而不是放弃该权利本身。
6.2 商家已仔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所有内容,对本服务条款相关内容均已理解并同意接受,同时商家同意在平台服务协议签署页盖章确认即视为对本服务条款所有内容的认可,只要服务协议生效,则商家即受本服务条款相关内容所约束。
(以下空白)
附件二:
乙方信息确认表
费用信息 | |||||
平台使用费 | 费用标准 | 支付方式 | 备注 | ||
【 】元/年,不足一年的,按【 】元/月收取
| 乙方于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若有)签署后或者续展服务期开始前5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 1、“年”指从服务开通之日起一个周期年,比如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即为一年;每次续展期为一年; 2、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 |||
技术服务费 | 费率 | 计算方式 | 付款时间 | ||
以《店铺经营类目及费率信息表》及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若有)中约定的乙方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为准 | 交易额×费率 | 实时扣除 | |||
保证金 | 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 若保证金金额为零,则乙方同意基于其与惠药通签署的其他协议而应向惠药通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同样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特定店铺。当本协议项下乙方特定店铺发生应扣除保证金情形时,甲方有权自乙方向惠药通缴纳的所有保证金款项中扣除相应部分。乙方在店铺经营过程中申请新增经营类目,但该类目的保证金收费标准高于乙方店铺保证金余额的,则乙方应在“惠药通”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惠药通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增类目申请。 | |||
店铺服务期及销售目标信息 | |||||
乙方店铺服务期限 | 服务期 | 备 注 | |||
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 】月【 】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本协议提前终止。 | 1、乙方服务开通之日以甲方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2、乙方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并经“惠药通”审核。 3、乙方提出续展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 4、乙方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惠药通”审核的,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甲方将不再向乙方提供任何店铺服务。 5、如“惠药通商家在线入驻系统”记录的服务期与本附件三所示不一致的,以“惠药通商家在线入驻系统”记录为准执行并结算相关费用。 | ||||
店铺销售目标选择: | 1、人民币大写 元/服务期; 2、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 3、人民币大写 元/月; 4、无。 | ||||
甲乙双方已详细阅读上述信息并确认上述信息无误,双方同意在签署页签署即为对本表中所有内容的确认。 | |||||
(以下空白)
附件三:
店铺经营类目及费率信息表
该店铺可在“惠药通平台”上经营的商品类目及对应的技术服务费费率如下(可另附清单): |
惠药通平台服务收费标准合作选项交易金额交易服务费□ A5000万(不含5000万)以下0.6%□ B5000万(包含5000万)~1亿(不含1亿)0.5%□ C1亿(含1亿)以上0.4%□ D免收交易服务费时间:合同签署日期至 年 月 日金融机构收费标准□ 业务类型收费标准微信支付人民币元/笔或0.65%(线上渠道)支付宝支付人民币元/笔或0.65%(线上渠道)网关支付借记卡人民币0.35%,贷记卡人民币0.55%网关支付(B2B)人民币10元/笔银联扫码支付借记卡人民币0.6%,贷记卡人民币0.6%快捷支付借记卡人民币元/笔或0.55%,贷记卡人民币元/笔或0.55%认证手续费每笔0.5元提现手续费每笔1元清算方式T+3工作日□ 金融手续费平台承担金融手续费时间:合同签署日期至 年 月 日
|
甲乙双方均已详细阅读上述信息并确认上述信息无误,双方同意在签署页签署即为对本表中所有内容的确认。 |
备注:
1、乙方店铺名称填写后,如需更改,双方应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未完成协议签署前,不得更改。
2、以上经营类目对应的技术服务费费率仅适用于本店铺。
附件四:
承诺函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维护惠药通平台正常经营秩序,实现卖家店铺规范化运营。
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惠药通平台规则,合法经营店铺,不采取任何虚假交易的行为,即不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在惠药通开放平台商品的销量或提高店铺评分(即“炒作”行为),妨害买家购物权益,否则,一旦违反,我公司愿意接受贵司根据双方协议及相关惠药通平台规则做出的任何处理决定,给贵司或贵司的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的函件,自我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附件五:
惠药通商城合作伙伴诚信经营承诺书
惠药通(“惠药通”同开放平台服务协议定义):
为了共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与惠药通的合作中,我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决不向惠药通或者终端消费者出售假冒伪劣、水货、旧货或其他不合格产品,严把商品质量关。
二、保证所售商品及活动页面宣传的真实性,不使用虚假、违规宣传诱导和欺骗消费者。
三、保证向惠药通和终端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完整、真实的品牌授权等合法来源及销售资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四、保证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五、保证不对惠药通的内部人员行贿受贿,做出违法违规的操作。
如有违背上述承诺,我司愿意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如我司、我司关联方或我司关联店铺销售假冒商品,一旦发生,我司同意被惠药通列入“合作黑名单”,并承担100万元人民币或累计合作商品总货值10倍的违约金(以高者为准),同时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销毁假冒商品,永远无法再与惠药通合作。
二、除销售假货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第一起案件,除承担行政罚金外,惠药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平台规则要求我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架违规商品、扣除店铺积分、公示处罚信息、限制商品发布、限制参加营销活动、屏蔽店铺、关闭店铺、扣除违约责任金等一系列市场管控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我司同意被列入“合作黑名单”,除承担行政罚金外,还需承担50万元人民币违约责任金,并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同时清退所有合作商品,三年内无法再与惠药通合作。
三、在惠药通内部巡查中发现的虚假宣传商品,一经确认立即强制下架,且按每件违规商品10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累计下架量达到10件及以上商品的,我司应按惠药通要求进行停业整顿,并安排公司运营管理人员到惠药通总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责改要求后重新经营。
四、我司同意惠药通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其产品明示的标准对我司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惠药通根据抽检不合格严重情形,有权按照合作协议扣除我司1万元及以上违约责任金。
五、惠药通有权在保证金及货款结算时扣减上述违约金。
以上承诺作为贵我双方合作协议的一部分,自我司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合作终止之日止(如有行政案件,则至调查案件处理完毕之日),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以下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