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8〕5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2019〕13号)、《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公开议价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58号)等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产品公布执行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全面议价违规情况处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规处理的范围
公开议价医药产品以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二、违规行为的认定
1、医药产品公布执行后发现提供假冒医疗机构证明文件的;
2、医药产品公布执行后错报、漏报、瞒报外省市价格以及未及时维护外省市价格的;
3、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情况的处理
1、医药产品公布执行后,发现企业提供假冒医疗机构证明文件的,取消该企业该产品的申报/挂网资格,并自公布执行之日起的2年内,暂停该企业全面议价新申请药品或新挂网医疗器械的申报资格。
2、医药产品公布执行后,企业错报、漏报、瞒报以及未及时修改外省市价格的,在收到上述情况反映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企业核实相关情况;需要致函相关部门的,在收到反馈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面谈。
3、上述不良行为核实认定后,企业必须自通知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更正外省市价格,同时自通知之日起的14个工作日周内与医院重新议价;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在阳光平台上修改外省市挂网价格或拒不重新议价的医药产品暂停挂网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处理。
四、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相关文件处理。